关于成立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四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608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专业研究优势,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更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四届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王  炜  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主任:


陈  宏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委  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聘请的47位专家担任,聘期三年。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  君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工商系支部书记


王  芳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徽中安创谷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洪春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王祥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暨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韦向阳 阜阳师范大学教授


牛文文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  雯 蚌埠金业科技创业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金友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方院生 芜湖技师学院院长


包鹏程 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闪  辉 安徽省经济研究院二级研究员


邢  军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当代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邢志昂 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秘书长


齐志勇 合肥新青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许  涛 安徽六安技师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许一云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苏立宁 安徽大学人事处副处长,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坤刚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省总工会副主席(兼职)


李泽福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李家斌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杨守彬 春光里产业资本集团创始人兼CEO


吴红星 安徽省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汪兴福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张  祎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  莉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张丽宾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二级研究员


陈宏光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林  斐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区域研究室主任


罗  遐 安徽大学副教授


周开畅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孟  超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  媚 安徽乾景旅游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姚  凯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复旦大学全球科创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姚  威 浙江大学中国科教战略研究院副教授,工程教育研究所副所长


骆正清 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秦立建 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


袁同成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和法学院副教授


徐  华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教授


徐军海 无锡学院副校长、研究员,江苏人才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凌宏彬 安徽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曹显钰 安徽日报评论部主任


蒋  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


储晓红 安徽省立医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雷  晏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潘莉莉 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操礼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魏  臻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合肥工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教授、研究员


其他厅领导均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组织协调和委员服务等工作。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


受委托参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受委托参与研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规划、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或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受委托承担有关政策法规出台后的宣传、解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受委托承担和参与有关课题调研工作;发挥专家资政作用,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三、有关事项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请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聘请的委员颁发聘书,聘请期满后视情况进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届中可适当扩大或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队伍。


(二)厅各单位在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战略性前瞻性研究、重大课题调研、政策解读等活动中,应根据各委员的特长,主动邀请委员参与。


  (三)厅拟制或起草发展规划、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政策,作出重大决策时,可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提请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批和主持,具体由提请单位商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除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活动外,不得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发表公开言论或参加社会活动。


(六)厅各单位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情况及成效,应定期反馈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安徽省人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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